噴漆間不用防爆燈,員工重傷后雇主負責
噴漆車間防爆燈油漆工熊曉明違反操作規定,在生產事故中被燒成重傷,隨后訴之法院要求雇主、承包人及發包人予以賠償。日前法院審理認為,雇主對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,應對他的工傷承擔全部責任,其余兩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熊曉明是一名有4年工作經驗的油漆工。去年4月,他受老友潘總之托,去**儀征興儀船廠為一條船噴漆,雙方談妥工資,由潘總公司發放。
5月22日晚上,熊戴頭盔著普通的確良衣褲在狹小船倉內作業,突然,用于照明的普通燈泡爆炸,引起艙內濃度*的油漆霧燃燒……
被工友救出后,熊先后被送往當地兩家醫院搶救,經診斷為“全身70%%三度火焰傷”,2個月用去醫藥費21萬多元。
潘總為其墊付了15萬元,用于后期治療的26萬遲遲沒有給付。不久,熊妻將潘所在的防腐公司及工程發包和承包公司一并訴至法院。
防腐公司認為,自己已經盡到及時和盡力救治義務,不應承擔所有責任。發包和承包公司則辯稱,和熊之間也不存在任何關系,對其不產生任何義務。
經法院查明,潘所在公司是一家具有從事船舶工程及鋼結構噴涂、涂裝、熱噴涂的有資質的公司。開工前,公司給熊發了兩套棉的工作服,專業的防爆燈和頭盔,但事故發生當天,熊既未穿工作服,也因防爆燈未使用,而臨時用了220伏照明燈。熊的行為,對事故發生和擴大負有大部分責任。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【法院觀點】
職業傷害賠償是生產成本必要的組成部分,不因工人操作的過失而受到影響,即使有時確是由于工人自身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,也非工人自愿,法律應“推定工人不會自己傷害自己。”因此,依據《民法通則》的“沒有過錯,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”原則,防腐公司應支付給熊全部拖欠醫藥費和后期治療費26萬余元。
熊和承包公司及發包公司的關系,不適用zui高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有關“因雇主無資質,雇員受傷,有資質的發包人、分包人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”的有關規定,兩公司無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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